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食品、药品虽在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时尚在保质期内,但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该食品、药品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