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食品的生产者采用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