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