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