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