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