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五)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五)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四)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