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二、 二、 受理与管辖 第六条 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 第七条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 第八条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后…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受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