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四、 虚假陈述的认定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第十八条 四、 虚假陈述的认定 第十八条 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 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 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 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