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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八、

八、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院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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