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依照前条规定计算的各种费用,凡实际发生和受害人急需的,应当一次性支付;其他费用,可以根据数额大小、受害人需求程度、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采用定期金赔偿方式,应当确定每期的赔偿额并要求责任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