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

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