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一、 受案范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第三条 一、 受案范围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下列行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确定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行政赔偿决定; 不予赔偿决定; 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 其他有关行政赔偿的行为。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