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

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

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

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

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