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受害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超过六个月;

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

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受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十年以上;

受害人死亡;

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或者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

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