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受害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超过六个月;
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
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受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十年以上;
受害人死亡;
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或者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
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