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