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 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 五、 五、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或者出租人与承租人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仅对其中一个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另一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与案件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6〕1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