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取得的或者向有关部门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