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因船舶碰撞造成其货物损失向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诉讼的,承运船舶可以依照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