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因起浮、清除、拆毁由船舶碰撞造成的沉没、遇难、搁浅或被弃船舶及船上货物或者使其无害的费用提出的赔偿请求,责任人不能依照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规定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章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