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2020年) 十四、

十四、 计算损害赔偿的货币,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相关的货币计算:

按船舶营运或者生产经营所使用的货币计算;

船载进、出口货物的价值,按买卖合同或者提单、运单记明的货币计算;

以特别提款权计算损失的,按法院判决或者调解之日的兑换率换算成相应的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