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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遇险船舶实施防污措施,作业开始时的主要目的仅是为防止、减轻油污损害的,所发生的费用应认定为预防措施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