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