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