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十、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六十八条 十、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 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