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十、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六十六条 十、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者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