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十、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七十六条 十、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于出票人制作票据,或者其他票据债务人未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应当按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持票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情形而接受的,可以适当减轻出票人或者票据债务人的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七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