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一、 受理和管辖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三条 一、 受理和管辖 第三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