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五、 失票救济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第二十七条 五、 失票救济 第二十七条 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