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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二)

(二)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