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