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一) 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 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第三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