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