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