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