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