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林地数量合计达到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林地数量合计达到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