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