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二)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三) 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四) 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 (五)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