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本解释中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用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依据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