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矿业权转让、出资合同生效后,矿业权人未依约履行转移矿业权的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其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矿业权人未依约履行转移矿业权的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相对人请求解除合同并由矿业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