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年)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因登记的勘查、开采区域重叠或者界限不清发生争议,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处理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