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转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转让款及利息,并由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