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在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下,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履行报批义务或者转让人请求受让人履行协助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具备履行条件的除外。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案件事实和受让人的请求,判决受让人代为办理报批手续,转让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