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