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矿业权抵押期间因抵押人被兼并重组或者矿床被压覆等原因导致矿业权全部或者部分灭失,抵押权人请求就抵押人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款项优先受偿或者将该款项予以提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