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