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19年)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1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被告反驳原告主张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主张具有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情形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