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或者具有其他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情形;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以及所需修复费用、损害赔偿等具体数额;
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或者具有其他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情形;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以及所需修复费用、损害赔偿等具体数额;
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