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