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