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修复措施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未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释明。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意见,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