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 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被侵权人的损害; 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