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弄虚作假: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的;
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的;
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环境监测设备或者防治污染设施的;
有关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形。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的;
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的;
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环境监测设备或者防治污染设施的;
有关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形。